立法院第 11 屆第 6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81 
                             議案編號：2021102415000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印發 
 
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24150 號   
 
案由：本院委員楊曜等 16 人，查現行法令規定，食品業者若發現
其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除應主動採取因應措施外，
並同步 通報 主管 機 關， 但為 強化 我 國食 品安 全， 應 將產 品
原 材料、半成品有危害食安之虞，納入上述機制，賦予食品
業者強制通報之義務，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
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2026 年 6 月底爆發中聯問題油案惡意隱匿一案，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切，其中有部分專家
學者對於食品業者通報義務之範圍仍有諸多討論，為明確規範通報義務範圍，並強化我國
食安，故將食品業者若發現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除應立即主動
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外，也需主動通報主管機關，避免更多不合格產品原材
料、半成品製成商品流入市面，危害國人健康。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俊憲  黃秀芳  邱志偉  陳俊宇  賴惠員  
邱議瑩  吳琪銘  蔡易餘  陳秀寳  李昆澤  
許智傑  郭國文  蘇巧慧  沈發惠  林楚茵   

立法院第 11 屆第 6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8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明  
第七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
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
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
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
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
、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
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
，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
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
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
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
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 產品及
第二項產品原材料、半成品
或成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
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
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 
第七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
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
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
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
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
、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
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
，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
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
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
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
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 產品有
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
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
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為明確定義食品業者通報之責
任，修正第七條第五項，將第
二項應送檢驗之項目，若食品
業者發現檢驗結果不符食品安
全衛生相關法令時，食品業者
應附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之義
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