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討 1081 
                             議案編號：2021100798300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印發 
 
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983 號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蔡易餘等 17 人，鑑於國土計畫法將於民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正式施行，惟仍有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
因地方意見分歧，難以凝聚共識，尚未提交國土功能分區 圖，
且 許多民眾對於分區劃設亦有眾多疑義，倉促上 路 恐 使
人民 權益受損。故中央政府應與各地方政府及民眾持續溝通、
廣納意見，以利各地方區域平衡發展，爰擬具「國土計畫法
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連署人：王美惠  陳素月  陳秀寳  吳琪銘  何欣純  
蘇巧慧  黃 捷  劉建國  林月琴  陳冠廷  
范 雲  林楚茵  沈伯洋  羅美玲  李柏毅   
 

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討 1082 
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
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
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
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
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八年
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
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
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
再適用。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
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
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
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
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
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
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
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
再適用。 
為保障民眾權益，在國土功能
分區及分類審議的過程中應透
過多元管道持續與民眾溝通，
不應忽視民意逕為審議通過據
以實施，爰修正國土功能分區
圖作業期程再延長四年，即該
期限為「八年」，方為妥適。 
 
 